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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判处缓刑政治权利是否受限?
释义
    司法会给予有改过自新的可能性且暂时不会危害社会的罪犯暂缓刑罚的机会,即缓刑,那判处缓刑政治权利是否能正常享有呢?毕竟公民未尽到道德义务,法律自然剥夺其基本政治权利作为处罚。下面小编简单说说在缓刑期间政治权利的处理情况。
    一、缓刑期间政治权利是否受限?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不可以享受政治权利的。相反,被判刑但没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就意味着他可以继续享受公民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一种,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既然是缓刑,那就不用收监,但要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在收监时政治权利才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是在收监结束(假释、执行期满)或不予收监(管制、缓刑、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起算。
    判决主刑的的同时,如果一旦宣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会因此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1)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主刑执行期间的政治权利当然被剥夺。
    2)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另行开始计算。
    二、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综上所述,公民被判处缓刑政治权利能否继续享有,就要看是否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缓刑是一种刑罚,而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两者并无关系,况且附加刑的效力大于缓刑,故而剥夺选举、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执行与否并不受限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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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