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执行死刑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一、死缓执行死刑的原因是什么? 死缓执行死刑的原因主要是抗拒改造情节严劣,此时法院可依法改为死刑立即执行。对死缓罪犯的处理方式之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经过查证属实,确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经所在地中级法院报最高法院或者被授权的高级法院核准,并由核准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即可依法定程序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仅不思悔改,反而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或者又犯新罪,以及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的,经过查证属实,确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经所在地中级法院报最高法院或者被授权的高级法院核准,即可依法定程序执行死刑。 二、被判死缓后一般还会执行死刑吗? 死缓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不会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只有在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且属于情节恶劣的,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如果在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虽然故意犯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的,二年期满后,可由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 。 对于那些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对社会的危害比较严重的情形时,民事主体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此时若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书写诉状,那么也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缓刑,在被判处缓刑期间,只要当事人配合司法机关执法,那么可能会受到的处罚就是比较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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