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有错误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已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有错误如何处理 当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出现错误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这一规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如果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员会的裁决书有错误,可以启动仲裁委员会讨论程序,并进行内部的自我纠正。 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的规定: 当发现裁决书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然后另行组成仲裁庭再次处理该劳动争议案件。 二、再审与法院救济途径 1.对于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2.当发现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各级法院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此也可以依职权提出抗诉。 这些再审与法院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三、仲裁委员会纠错流程 1.当仲裁委员会发现已生效的裁决书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时,会启动纠错流程。 2.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将错误情况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3.一旦决定重新处理该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并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 4.新组成的仲裁庭将再次处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这一纠错流程确保了仲裁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裁决有误,你还有其他疑问吗?法律网随时为你提供法律支持,快来提问吧! 引用法条: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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