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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延期申请须经发包方同意吗
释义
    一、工程延期申请须经发包方同意吗
    根据《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自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所以建设工程也不能无限延期,如果施工许可证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废止,应当重新申请或者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才能继续进行。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此工程延期的申请是向发证机关申请的,并不是向发包方申请的,因此并不需要发包方的同意。
      
    二、工程延期的原因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发生不可抗力。
    三、什么是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的劳务分包,一般不需要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许可。业主不得指定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其他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或者他人。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自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因此工程延期的申请是向发证机关申请的,并不是向发包方申请的,因此并不需要发包方的同意。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工程延期申请须经发包方同意吗,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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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