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 |
释义 |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上会出现各种情况,其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产生劳动争议纠纷时,离职或辞退的主张不敢主动向对方提出。以至于有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直至仲裁机构开庭当天,双方都没有向对方发出辞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在这种情形下,申请人一方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一定是“裁决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产生这种特殊情况的原因也很容易理解,因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劳动者而言,这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前提条件。劳动者担心因为自己主动辞职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应当由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的情形,因此很多劳动者都选择熬到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甚至可以利用单位过错而向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则意味着免除了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等法律义务。更重要的是,相当大一部分用人单位担心因己方过失导致单位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责任,因此不敢主动辞退劳动者。 那么问题来了,“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呢,对此众说纷纭,我认为其不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并将具体分析写成本文与大家共同探讨。 首先,我们从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范围出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三)项可知,因解除劳动合同和因辞退、辞职、离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范围。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应当被受理的,仅包括这两种情形: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向对方主张了解除劳动合同,但对方不同意;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解除。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双方中任何一方向仲裁机构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才应当被受理。简单来说,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才属于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范围,而“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则不属于该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其次,我们需要从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出发。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可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本质就是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动者应当向劳动合同的相对方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向与双方劳动合同无关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主张。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最后,我们应当从仲裁机构的性质出发。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全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就是我们通常简称的劳动仲裁委。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合并,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便于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是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中立的裁判机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 作为中立的裁判机构,劳动仲裁委不应当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进行干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应当由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除非双方已经进行了协商(具体表现为双方中任何一方依法向对方主张了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就“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才应当由仲裁机构裁决“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仲裁机构无权也不应当裁决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其实,我们从字面意思上也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请求仲裁机构主动行使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权力,但遗憾的是仲裁机构并无此权力,不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则是请求仲裁机构对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作出事实性评价,或者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作出事实性评价,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用人单位) : 鉴于 (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人现提出于 年 月 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签 收 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的相关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仲裁是首选的解决途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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