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您介绍的是普洱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章 初 审 第四章 审 核 第五章 决 定 第六章 送 达 第七章 归 档 第八章 争 议 正文: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普洱市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收件、初审、送达、档案管理等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普洱市工伤认定接待登记簿》、《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洱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向用人单位出具《普洱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有下列不同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五)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及住院相关材料; (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八)有证据显示受伤职工有酗酒或者吸毒嫌疑的,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反有效证据证明或者拒绝检测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九)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十)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一)工会组织代表为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和办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初 审 第七条 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在5日内及时扫描所有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始材料,制作统一的电子文档,上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全部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后,及时扫描所有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始材料(含取证材料),制作统一的电子文档上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第四章 审 核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收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传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审核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材料审核未通过的,填写《普洱市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上传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收到补正材料后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第九条 受理、不予受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后由市局工伤保险科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五章 决 定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对申报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取以下证据: (一)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 (二)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 (三)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 (四)证人的证言(笔录或录音); (五)现场勘验记录; (六)权威机构对伤亡事故的结论性意见; (七)与伤亡事故有关的音像图文资料; (八)其他与伤亡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出有关举证材料的,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普洱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收到《普洱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应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单位对伤亡事故的意见、物证、证人证言与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拒收《普洱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或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决定,并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事实不够清楚、权利义务不够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六章 送 达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并填写《普洱市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第七章 归 档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工伤认定有关资料,按照时间顺序,采取一案一件的方式装订存档,保存50年。 第二十二条 工伤认定案卷内容包括: (一)卷宗目录;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四)补正材料通知及补正材料; (五)举证通知及举证材料; (六)延长申请时限通知; (七)中止通知; (八)工伤认定(不予认定)决定; (九)送达回证; (十)调查笔录; (十一)其他需要存档备查的材料。 第八章 争 议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完成工伤认定工作过程中涉及的业务文书,加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章。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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