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 |
释义 | 一、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 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是: 1.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2.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3.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进行讯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 二、现场笔录可以事后补做么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的。受害人做过笔录,但发现有遗漏,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询问,制作笔录。因为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第一次询问受害人没有把问题问明白,或者受害人还有其他的请求,都可以继续询问的。这个没有询问次数的限制,以查明事实为准。 三、现场笔录属于书证吗 现场笔录不属于书证。现场笔录是与其他诉讼比较,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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