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
释义 | 一、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条件主要包括: 1.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上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供应血液,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刑法的量刑标准 法律网提醒,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刑法的量刑标准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三、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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