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督促程序中较复杂的案件可以用合议制吗 |
释义 | 督促程序中较复杂的案件可以用合议制吗 不可以。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中国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才增设了这一程序。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1)公示催告阶段 (2)督促程序 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此外,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采用独任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和派出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由此推出,发回和按审判监督审理的案件是不适用简易,另外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时候也不能用简易了。 4.简述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5.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6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7.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但必须实行合议制 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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