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法律分类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法律分类有哪些类型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主要类型:转让前债权已被清偿;转让前抵押物已经变现;以新债还旧债;订立虚假的债权转让合同,实际是为逃避债务;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来逃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债权转让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 3.债权人和第三人依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三、债权转让的管辖权问题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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