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条件下的婚姻是无效的 |
释义 | 一、哪些条件下的婚姻是无效的 婚姻无效的条件如下: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确认婚姻无效如何申请 法律网提醒您,涉及重婚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向法院提出申请;涉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由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一方的近亲属提出申请;涉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由当事人近亲属提出申请;法院经调查,确认属实的,应作出婚姻无效的通知。并在送达当事人时,同步送达婚姻登记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必须是申请时该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否则不予支持。如,结婚时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如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因为男女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此时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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