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
释义 | 一、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预抵押登记后,没有正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成立,所以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权预告登记失效情形 以下几种情况: 1.抵押物已经不复存在或被变卖。 2.购买抵押物的第三方获得所有权并注册产权登记。 3.抵押人在预告登记期间未能实际抵押该物。 4.抵押人没有在预告期限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5.抵押债权已被清偿或终止。 6.抵押预告登记期限已过,未进行相关手续的情况。 以上情况均可能导致抵押预告登记失效,因此抵押人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时需注意办理手续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代办吗 可以,预抵押登记一般需要本人办理,但是当事人也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办理。法律网提醒您,预抵押是指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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