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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公众应该如何认识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性
释义
    一、社会公众应该如何认识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性
    社会公众应该如从如下方面认识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性:
    1.主体方面,签订该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2.从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如果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真实等情况的。
    3.内容方面,如果内容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有违我国公序良俗的。则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1.签订主体合同,主体包括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等;
    2.签订合同的目的,即贷款的目的,必须明确借款人的贷款目的,以免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行为,影响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3.贷款金额、支付方式等。借款人委托他人收款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此外,大额贷款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利息协议和利息协议不得超过年利率24%,应适当;
    5.贷款还款期限、贷款还款方式;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双方自由协商一致;
    7.债权人承担债权费用;
    8.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式、担保内容、担保期限等;
    9.解决纠纷的方式;
    10.其他约定条款。
    
    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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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