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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认定方式
释义
    一、走私固体废物罪的认定方式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认定方式: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体为我国的海关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人身安全。
    3.客观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以牟利,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备条件。
    二、走私废物罪如何量刑
    走私废物罪的量刑为:
    1.自然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走私废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走私废物罪的立案标准是:如果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合计达到一至五吨;非危险性固体废物合计达到五至二十吨;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合计达到二十至一百吨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法律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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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