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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校侵权行为有哪些
释义
    一、学校侵权行为有哪些
    学校侵权行为有包括三种情况:
    1.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
    2.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3.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按份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按份承担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
    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是三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侵权行为应该怎么认定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侵权行为: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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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