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动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
释义 | 一、主动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主动放弃继承权的子女不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放弃继承权条件有哪些 放弃继承权条件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 ![]() 三、放弃继承权公证办理流程 放弃继承权公证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好相关材料; 2.准备好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审查相关材料; 4.审查无误后,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3]《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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