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变更没有在工伤部门登记有效吗 |
释义 |
一、股权变更没有在工伤部门登记有效吗 股权变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股权转让需要变更登记后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股权转让有哪些风险 (一)公司负债风险 (二)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三、股票出质后是否可以转让 一般而言,股票设立质权后,原则上便不能随意转让,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可以收取股份所生的法定孳息。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化,也是一种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出质的,其质权的效力及于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股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的股息、红利。无论是无记名股票还是记名股票,设定股票质押的,出质人都要与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由现在我国股票市场运行的特点决定的。现在股票已无纸化,不以纸面形式出现,其储存和流转均通过电脑控制运行。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如同动产质押后质物转移占有一样,原权利人丧失了对权利继续占有使用的权利。但经质权人同意的,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的效力及于转让费或者许可使用费,即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应当先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要办理变更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人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股权变更没有在工伤部门登记有效吗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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