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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神经工伤鉴定标准
释义
    主要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老工伤
    至2012年,老工伤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工伤鉴别方法
    工伤,
    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工伤认定
    工伤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
    工伤赔偿(雇主无责任阶段)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工伤申请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工伤漫画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图片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⑸.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规定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3]
    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⑵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年。
    好了,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工伤的法律相关知识,希望各位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整的认识,并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么去做。如果您遭遇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询,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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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