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生行为哪些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
释义 | 一、医生行为哪些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在医疗领域,医生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当医生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时,可能会引发医疗事故,甚至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包括: 1.医生擅离职守,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医疗职责,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医生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同样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3.医生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和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也都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4.医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以及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都应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二、医疗事故中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法律网提醒,医疗事故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往往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密切相关。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手术失败或引发并发症; 2.医生在诊断过程中误诊或漏诊,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3.医生在用药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患者用药不当或产生药物副作用等。 这些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都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三、民法典对医疗损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还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 这些情形的出现,将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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