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能征收公民的财产吗?造成损失谁负责? |
释义 | 一、公民的财产被国家征收了怎么办? 答: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就意味着国家再也不能随心所欲的征收公民的财产,而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必须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如果国家拒绝支付或者支付标准过低,公民有权依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征用公民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谁负责? 答:所谓征用,是指因抢险、救灾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性地使用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 《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国家征用公民财产虽然是无偿的,但在使用后,应当归还被征用人,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还应当给予补偿。因此,征用公民的财产,造成了损失的,国家应当负责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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