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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真假借条难辨真假
释义
    在一般人的常识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借贷双方之间,必须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据就成为了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借款往来的一个重要环节。借据是债权人证明自己对借款人具有追索权的强有力证明,但在一起案件诉讼当中,如果债权人出示借条要求债务人还钱,但债务人同时也出具一份借条,证明已经偿还原告借款,并且强调这是自己还款时债权人交付给他的。两份借条几乎一模一样,这样的案件如何处理,债权人是否还能证明对借款具有追索权?债务人是否能证明已经偿还原告的借款?近日江苏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扑朔迷离的案件。
    2013年6月被告朱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二人在银行取钱并完成钱款交付。朱某在接收款项时当场书写一份借条给李某,借条为蓝色信纸,黑色水笔书写。其中约定“今借到李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朱某2013.6.19”。如果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朱某按照要求还钱给李某,故事到此也许就结束了。2015年8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偿还借款人民币两万元,随同起诉状一起提交给法院的包括证明李某曾经借款给朱某的借条原件。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朱某到庭应诉,朱某到庭后陈述:“我确实借过李某的钱,但是我在2013年8月20日已经将两万元还给他了,他现在又来起诉我是什么意思,这分明是诬陷”。在庭审中,朱某提供三名证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更令人惊讶的是,朱某也拿出一张和李某原件几乎一模一样的借条,声称是还钱的时候李某已经将借条归还。
    一起案件,两张相同的借条,承办的法官顿时陷入困惑。经法庭仔细比对,虽然两张都是用黑色水笔书写在蓝色信纸上的字据,但是朱某提供的是彩色复印件,如果不细心比对,无法分辨的出。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朱某的彩色复印件从何而来?是朱某自己复印的么?因为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借款是两人在银行门前当面交付的,借条也是那时写下的,之后也未再出示给过朱某,排除了朱某单独接触借条的可能性。那么朱某的借条真的是李某交还的么?朱某当时没发现这是张复印件么?
    当法官在庭审中询问被告朱某时,朱某陈述:“我还钱的时候李某给的就是这样一张借条,因为外观基本一致,当时觉得就是原件,没觉得有什么不对的,我也是李某起诉我的时候才发现这是个复印件。”李某则称:“朱某从来就没有还过我的钱,我借条也没有给他,他那张是复印件,没办法作为证据”。当审法官询问李某为何朱某会有借条的复印件,朱某有无机会单独接触到借条的原件时,李某承认自从借条订立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示给过朱某,排除了朱某单独接触借条原件的可能性。
    两张借条,双方各执一词,借钱后是否已经还钱,原被告的陈述谁真谁假,扑朔迷离。两张借条几乎一模一样,如果没有经过仔细比对,确实无法分辨出原件与复印件。加上朱某提供了三位证人的证言,他们分别表示或间接听说朱某取钱去还债,或直接看到朱某与李某还款。东台市人民法院将原被告提交的两份相互冲突的证据对比后认为:“借条是原被告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被告朱某所立,排除立据时被告对借条进行复印的可能性,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彩色复印件的来源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结合被告朱某提供的三位证人的证词供述,本院认为被告所持有的借条彩色复印件只有可能是原告所交付,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归还借款。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朱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李某未提起上诉。朱某在拿到判决书之后说:“感谢法院还我一个公道,是我自己粗心没看出来借条是复印件。”
    法官敬告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在债务纠纷中保管好借条原件,不要轻易出示。债务人在还款时也应该认真查验借据,收回后确认是欠条原件时需要及时销毁,避免外泄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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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