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亲民物权法司法解释该怎样炼成? |
释义 | 《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波塔利斯曾经指出:“法律一旦成文就会以它被写成的样子存在下去。人却相反,他们永不停歇,他们总是在行动。这种不断的运动带来的后果因环境不同而不同,随时都会产生一些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事件和新结果。”成文的法律向来是人们生活的规则,也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但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人群面临的社会事务却总是千变万化,也因此,简单而固定的法律条文,只有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紧密结合,才能彰显出法律的可行性与生命力。 自2007年正式实施,宣扬改变国人财富观念的《物权法》,现在就正面临着此种如何与民众社会生活实际相结合的问题——由于制定的法律条文太过宽泛原则,致使各地理解不同,从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如何正确理解、实施的问题。同时,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公民个人财富观念的不断深化,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逐年增加。在这样的语境下,与公民私人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物权法》,怎样甩掉“原则”的模糊外衣,更具体地贴近民众生活,从而真正保障公民财产权利达至亲民,则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就在这样的民生呼吁中诞生了。作为保障公民私人财产权利法律的进一步阐释,两部司法解释的重点显然必须放在亲民这一点上。而这种亲民不是指各种私利博弈中,侧重某一方的偏狭,更多则应是如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体现法律的可操作性、普适性以及便民性。比如,此次针对《物权法》这一项法律,就分别针对不同问题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这就很体现法律朝向亲民方向的努力——而在以往,一般都是采用集中对一个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的做法。再比如,此番司法解释出台前,先就草案广泛征求了民众意见,使得本着解决民众具体纠纷问题的司法解释,更能体现大多公民的权利旨归。 这种力求亲民的民众权利保障也更多地体现在了司法解释中。仔细参看此次司法解释所关注的焦点,无论是住改商,还是车位纠纷、物业费等老大难问题,都对问题频发的具体纠纷情况进行了责任明晰,这种将宽泛原则的法律进行具体化的明确,本身就是一种力求法律可行、普适的亲民做法。而具体到每条司法解释来说,比如对事实业主的认定等问题,将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认定为业主。这就是基于现实生活经验之上,对业主概念进行的适当扩展,而这种根据生活事实规律进行的法律认定,无疑也是贴近民众生活实际进行的亲民解释。 对于追求自身权利保障的每个公民来说,与自身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物权法》绝不是一个句号。而希望将公民权利保障具体化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也不应仅止于目前的解释。尽管此番司法解释由于前期的小心求证、征求,赢得了大多数公众的喝彩,但法律在执行中如何体现“活法的声音”仍显得十分重要。至少目前,我们仍可看到司法解释中残留的,与民众实际生活诉求有一定脱离的情况,比如在备受民众关注的“住改商”问题上,司法解释将整栋建筑物内的业主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其虽然明确了利害关系业主的具体范围,但仍没有明确利害关系人如何同意的程序。[page] 除此以外,不断运动变化的社会人类生活,也让法律的不断更新解读成为必需。意大利学者桑德罗·斯奇巴尼就曾满怀激情地赞扬古罗马法学家们撰写著作、进行解释、说明法律规则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本身对于法律价值和原则的形成,以及法律的适用起到了创造性的作用,而这个过程,实际也正是不断与民众实际相结合的法律亲民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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