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提前通知就把你辞退,你能否多要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援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派大星和蟹老板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9月1日到2018年8月31日,每月工资3000元,但是派大星总是违法公司规定,违规作业,最终,在2016年7月的时候,蟹老板以派大星多次违规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派大星不服气,跑到劳动仲裁委去申请劳动仲裁,他的理由是,蟹老板每月提前30天通知他,要求蟹老板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那么,派大星的要求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该条规定看,只有符合本条规定的3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要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余情形均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