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
法律援助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指的是产品应当满足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环保性等方面的要求。
2.产品必须满足其应有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以及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产品生产销售义务
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负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掺杂、掺假;
(6)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7)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则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1)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掺杂、掺假;
(6)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7)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对于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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