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注意事项

法律援助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因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条件的出现而使劳动合同关系正常结束。劳动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消灭,可能因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续订、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而继续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章共计15条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下统称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形进行了分类规定,并对解除合同的后果也做详细规定。这里主要提醒劳动者除了惩罚性解除合同和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劳动者待遇而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外,劳动者是有权获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的。
    在解除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记住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若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也一定要保管好交接工作清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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