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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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6日,肖某到临沭县某公司冷拨车间从事记录员工作,月平均工资2200元,并于2011年1月续签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11 年4月11日,该公司通知肖某,以后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来上班也不给记考勤,并让肖某抓紧时间辞职。为此,肖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责令该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肖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没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没有因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该公司却不再让肖某上班,并要求其办理辞职,致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剥夺了肖某的劳动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2倍的赔偿金”之规定,该公司应向肖某支付赔偿金13200元。(记者 刘乃元 刘江 相振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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