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

法律援助

    案例
    2008年1月,丁女士应聘到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上班。2008年5月,丁女士在公司的安排下与河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1日,在丁女士与河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方便管理,强迫丁女士与河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河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2012年7月底,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河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停交丁女士社会保险,并为其办理失业手续,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又让丁女士签了一份《销售代理合同》,在内容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无任何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与丁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河南省律师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吴怀选认为,首先,该《销售代理合同》是丁女士在公司的欺诈、胁迫下签订。公司仅让丁女士签订一份《销售代理合同》,并在丁女士签字后就把合同收回,该合同也一直没有实际履行。另外,公司让丁女士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该合同中没有任何有关销售代理的实质性约定,却在第七条以黑体字形式约定“双方的原来的劳动关系,经乙方提出,甲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之间无任何劳动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并且在第十条又进行特别声明,整个《销售代理合同》的内容纯粹是公司为了逃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设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本案中该《销售代理合同》无效,劳动关系解除不合法,当事人丁女士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引用法条:
    [1]《销售代理合同》第七条
    [2]《销售代理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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