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后能否进行二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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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务分包后能否进行二次分包
    劳务分包后一般不可以再分包。如果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劳务工作再进行分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写作规范
    劳务分包合同的写作规范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性质及数量;
    4.工程工期;
    5.工程质量要求;
    6.工程造价;
    7.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费标准;
    8.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
    
    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劳务分包合同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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