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不得未批先建

法律援助

    新《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这个条款涉及两项内容,即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其中,建设项目必须做环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建设。这一条过去也有法律规定,但没有新《环境保护法》这么严。
    而规划环评虽然没有罚则,却也作了法律规定。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规划环评也会有强制性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前段监管的重要环节,但是以前执行得并不理想。2003年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执行中一直存在很多问题,一些地方放任建设项目“先上车后买票”,没有环评就上马,如有的地方近80%的钢铁项目是未批先建。这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补办环评”做出调整,处罚措施也更加严厉。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擅自开工建设,也就是俗称先上车后买票的,必须停止建设,不再补票,而是直接赶下车,并且还要处罚。拒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种情形:未提交环评文件;提交了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就是说,只要没有拿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准文件,不管企业提交环评文件与否,不管什么原因,都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形。
    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未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也就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再违法;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惩罚,处以罚款,以示震慑;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责任方式,在这里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必须遵守的决定、命令,恢复到违法行为前的状况。
    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一项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处罚。
    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仍在建设的,或者拒绝、阻扰检查的,都认为拒不执行。实际上是,只要建设单位没有停止建设,或者不配合检查,都被认为拒不执行。
    建设单位需要注意,这次修法,增加了“恢复原状”和“拘留”的责任方式,比原来的环评法规定的严厉多了。“先上车再买票”、边报环评边建设等,都行不通了。不仅责令停止建设,还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果拒不停止建设,相关责任人会被处以拘留处罚。从这些规定来看,绝对禁止未批先建,环保部门可以实施多种惩罚措施直至项目停止建设,对未批先建“零容忍”,并可以被责令恢复原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提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这是对不得未批先建的支持肯定,环境保护部会联合相关部门监管。
    即使建设项目环评经过批准,建设时还必须按照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如果有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否则停止建设。根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未报批或者报批未经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条可以理解为,如果没有按照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相当于没有环评批准文件,可以适用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1条和63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拒不改正,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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