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法律援助

    一、适用范围
    1、合同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1] .
    第二条 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2、签订执行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3、招收管理
    第十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的人员为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的工种和岗位,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被招用的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领取《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
    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外地临时工必须在被招收后三天内,凭《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到公安部门申报领取《暂住证》。如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决住宿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办理手续;自行解决住宿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到住宿地派出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如实填报使用临时工人数。
    第十六条 使用工单位要有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临时工。其任务是负责临时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技术培训;管理临时工的行政事务;处理临时工的纠纷和一般违章行为。
    4、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采用
    多种工资形式,但不能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九条 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 临时工患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进场时,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后才能上岗位。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应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6、合同罚则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招收、使用临时工者,按管理权限,由市、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用工单位在招收、使用临时工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按违章招收、使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罚款。
    二、视违章情节轻重,对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雇主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个体雇主,需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二、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动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款规定的;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款第(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二)约定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 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 元。
    2.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 元。
    3.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 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 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 情况下,乙方可解除合同。
    6.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
    7.其他需约定事项:
    8.还有一些工安事项,如作业安全问题,上下班安全问题及理赔。
    (三)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四)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临时劳动合同的性质问题:
    (一)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二)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价有偿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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