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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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处理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中,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应当在治安拘留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治安拘留时间不计入管制期限;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管制。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犯罪分子再犯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二、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有哪些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管制期间重新犯罪怎么处理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间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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