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法律援助首先,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协议的一种,因为公司章程也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决议,也可以理解成股东之间的协议。但是这里,我想问大家的一个问题是,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在性质上到底有什么区别?
如果说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做区别的话,应当指出,他们区别很重要的一点是它的修改上。股东协议是合同,如果合同需要修改,必须要订立合同的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这个合同才能修改,否则无法修改。但是公司章程作为组织架构的一种设置,它在修改的方式上跟合同是有区别的,它不需要一致同意,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就可以修改。甚至在股份公司中,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股份公司在修改章程时只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的以上表决权通过,不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司章程的修改要比股东协议的修改宽松些,这是它们之间最核心的区别。在实务中,公司章程的效力处理仍然遵循《合同法》的相应的规定,尤其是认定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往往需要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评判。
1、公司章程有什么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也就是说,没有公司章程,你开不了公司。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2、公司章程要载明什么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和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制定公司章程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公司章程。没有一个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如果某公司股东仅两名,且持股分别为51%、49%,则该条款还有如此制订的必要吗?因为其实质上就变成了要求股东会一致同意决议通过。而假如两名股东持股分别为67%以上、33%以下的,则该条款的实质,就是33%以下的股东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2)公司章程应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也就相关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将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例如,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会规定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中更需要明确的是:
A、通知由谁来发出,是董事长还是公司?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能否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股东或董事来发出通知?
B、通知以何种形式发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C、通知发往的地址,是股东的法定地址还是实际地址?地址变更如何处理?
D、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断:如果某股东将通知退回,是认定其未收到通知还是拒绝参加会议?
E、未收到通知但参加了会议,事后却提出异议,那么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还是应认定为有效?
(3)尽可能地将股东关注的内容与约定写入章程。无论是公司设立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在公司运行中,股东就公司管理、权利制约、利益分配等达成的一致,都可以也应该是公司章程的内容。同时,尽可能地预测纠纷产生的可能并建立解决机制,将是章程在公司运行中发挥作用的重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