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过去后刑事犯罪案件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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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多久过去后刑事犯罪案件不再受理
    刑事犯罪案件受理期限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立案流程
    1.需要立案来源,公安、检察院自己发现或者有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都可以成为立案材料;
    2.然后确定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又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向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给主管机关;
    3.自诉案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三、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否可以进行撤销
    1.刑事案件立案后,当事人能不能撤销案件,主要看案件的类型还有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是公诉案件,当事人是不能撤案的。
    2.刑事案件立案后,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经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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