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内容

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职能
    ( 1 )为农业的改革和稳步发展全方位服务。
    ( 2 )为镇(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3 )为基层人民政府充当法律参谋和助手。
    ( 4 )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 1 )担任法律顾问;
    ( 2 )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 3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 4 )主持调解纠纷;
    ( 5 )解答法律咨询;
    ( 6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 7 )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 8 )办理见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1 )不得以贬损他人提高自己、虚假承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2 )曾任法官的执业人员,不得在离任不满2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
    ( 3 )不得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4 )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 5 )不得无故拒绝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 6 )不得明知当事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服务;
    ( 7 )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限,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 8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9 )不得违反委托合同,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10 )不得在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
    ( 11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12 )不得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行政裁定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行政执业人员,不得向以上人员请客送礼;
    ( 13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向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
    ( 14 )不得收取对方当事人、利益关系人的财物,不得与上述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15 )不得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16 )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17 )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故意协助当事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18 )不得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指使当事人向其行贿。
    违反以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执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所查看、开除等纪律处分;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相关文章!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规定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

  •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

  • 略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证据规则,在对其进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