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限的相关规定
法律援助刑事诉讼对期限是有相关规定的,有很多方面期限的规定,这里只做重点介绍。那么,刑事诉讼期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强制措施期限、侦查羁押期限以及审查起诉期限分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期限规定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对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讯问期限是自拘留、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3.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的期限为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逮捕后,把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的期限为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为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30日;
5.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6.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解除扣押、冻结;退还的期限为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二、刑事诉讼的侦查羁押期限规定
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一)一般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期限
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1.《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期限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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