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二)
法律援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喉、气管狭窄,影响发音功能, 但能平静呼吸。
2、声嘶和失音,经治疗无效,呼吸音尚正常。
3、双耳听力分别损失≥51db≤70db。
说明:
(1)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平衡障碍以平衡功能测试结果为准。
因肌肉、关节或其它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功能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颅脑疾病导致的前庭平衡功能障碍或丧失者,按神经系统疾病鉴定。
(2)因耳鼻喉疾病或手术所致颅内合并症,而遗有精神、语言或平衡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
(3)听力障碍不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听力障碍以脑干诱发电测听反应阈值为准。
外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根治或手术后有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2、巨大良性或不能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手术切除且严重影响机体功能。
3、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小肠切除超过全部小肠的2/3,有短肠综合症,造成吸收不良、贫血、血红蛋白低于80g/L。
4、因结肠疾病施行全结肠切除、腹壁回肠造口。
5、胰腺疾病行全胰或次全胰腺切除后胰岛素依赖。
6、肝脏疾病行半肝切除术或肝硬化引起的消化道大出血经外科治疗后仍有肝功能损害,血清白蛋白低于30g/L,血胆红素>34μOl/L。
7、各种原因引起食管重度狭窄或闭锁,经治疗仍不能经口进食,需胃造瘘。
8、全膀胱切除尿道改道术后。
9、Ⅲ度烧伤面积≥51%。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乳腺、消化道、泌尿系统恶性肿瘤经手术治疗后,目前无残留、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
2、外伤或手术后广泛性粘连性肠梗阻,经分解粘连,肠排列或内固定手术后仍频繁发作部分性肠梗阻,并引起营养障碍。
3、胃大部切除术后合并有倾倒综合症出现营养障碍。
4、贲门切除食管胃重建术后并发返流性食管炎。
5、因直肠疾病行直肠切除术、腹壁结肠造口。
6、Ⅲ度烧伤面积31-50%。
7、严重象皮腿或下肢水肿,小腿周径大于正常4cm以上,久治不愈,影响行走。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胃肠道疾病手术后遗有倾倒综合症,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肛门疾病手术后肛门括约肌损伤,偶有大便失禁。
3、肝胆疾病经手术治疗后,有肝功能损害或间断胆管炎发作。
4、慢性胰腺炎行部分胰腺切除或胰管肠道吻合术后,间断有急性胰腺炎发作或胰腺功能损害。
5、甲状腺手术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声音嘶哑。
6、颈部手术副神经损伤导致上肢活动无力。
7、下肢血管闭塞性疾病,伴间歇性跛行。
8、脾切除术后。
9、永久性膀胱造瘘。
10、Ⅲ度烧伤面积达11-30%。
说明: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的良性肿瘤并引起的功能障碍按相应学科鉴定。
(2)因烧伤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按骨科标准鉴定。
心血管内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
① 心功能不全仍经常≥Ⅲ级;
② 心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45%;
③ 胸片示心胸比例≥60%;
④ 持续严重心律失常(指持续Ⅱ度二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持续双束支或三束支传导阻滞或反复发作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⑤ 心超或胸片显示有肺动脉高压。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有昏厥发作史或窦性停搏史而未安装起搏器。
3、冠心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出现有心功能不全及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4、急性心肌梗塞后虽经治疗但仍反复发作心绞痛且静息心电图出现严重心肌缺血表现。
5、冠心病冠脉造影确定为二支以上病变(其中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而未经冠脉搭桥(CABG)及冠脉成形(PTCG)或介入治疗或治疗失败者。
6、瓣膜(单瓣或双瓣)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Ⅱ级。
7、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冠脉成形及介入治疗术后仍有心绞痛反复发作或心功能≥Ⅱ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