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哪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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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哪个效力
    在探讨公证遗嘱与最后遗嘱的效力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在遗嘱效力上,最终的生效遗嘱应为立遗嘱者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
    1.公证遗嘱作为经过正规公证机构确认的遗嘱形式,在过去确实享有优先效力。
    2.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一规定发生了变化。现在的法律体系中,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而是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效力上处于平等地位。
    因此,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立遗嘱者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二、五种遗嘱形式介绍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为立遗嘱者提供了广泛的选择空间。这些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是指通过正规的公证机构进行有效确认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自书遗嘱则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书面遗嘱,能够直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代书遗嘱则是遗嘱人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适用于遗嘱人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亲自书写的情况。
    4.录音遗嘱则是利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的口头表述记录下来形成的文件,能够保存遗嘱人的声音和语气等特征。
    5.口头遗嘱则是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以其他方式表达意愿时采用的遗嘱形式,但其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这些遗嘱形式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立遗嘱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
    
    三、《民法典》遗嘱新规定
    《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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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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