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援助
一、房屋租赁纠纷归哪个部门管
仲裁机构、法院都有管辖房屋租赁纠纷的资格,纠纷发生后,都最好是在法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仲裁、或者是起诉请求。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纠纷的时效一般是三年。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房屋租赁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二)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四)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租赁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
答辩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称答辩人拒绝办理退租结算手续并强行扣押其在租赁期间安装和使用的设施与事实不符。
(一)原告虽有来函通知答辩人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答辩人也有去函与之沟通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相关事宜,但双方仅限于书面沟通。后来,答辩人多次约见原告,希望双方能够当面协商了结此事,但遭受原告回绝,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抱着协商一致、互谅互让的态度与原告积极沟通。办理结算的前提是双方对结算金额没有异议,在没有达成一致前,答辩人根本无法进行结算。况且,导致今天这个僵局的过错在于原告,答辩人从来都没有拒绝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的意思表示。
(二)答辩人没有扣押原告的任何物品,更没有扣押其物品的道理。双方无法办理结算手续并不代表答辩人扣押原告的物品,原告可随时搬走其滞留的物品。
1、如前所述,原告与答辩人就结算金额发生争议,经函件往来协商不成后,原告不知出于何种目的而将其部分财产滞留于原处,原告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没办理结算手续就不能搬走其财产。
2、答辩人的整栋物业月租金收益高达15万,如果答辩人扣押原告的物品将无偿占用答辩人的物业,而原告的物品对答辩人而言根本不具有使用价值。答辩人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显然不会做出这个明显会影响租金收益的行为,因而答辩人绝无扣押原告物品的理由。原告可以随时搬走其滞留的物品,因此,其关于返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请求不成立。
3、原告提供了3份《证明》以及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用于证明其在租赁期间安装的财产,并认为其滞留的物品折旧价值达32万元。
答辩人认为:首先,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待考查。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也不代表原告滞留的财产就是上述证据中的全部财产。原告在租赁期间,对其所添附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期间某些部分很有可能被拆除或者损坏了,原告凭什么认定其滞留的财产折旧后价值达32万元?最后,答辩人没有扣押原告物品的行为,答辩人对原告滞留的财产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答辩人对原告滞留的财产并没有法定的保管义务,答辩人没有对其滞留的财产做任何处置且不存在故意破坏的行为,答辩人仅对其实际滞留的财产或者现存财产为限负有返还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归哪个部门管的相关内容,综上,仲裁机构、法院都有管辖房屋租赁纠纷的资格。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法律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仲裁机构、法院都有管辖房屋租赁纠纷的资格,纠纷发生后,都最好是在法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仲裁、或者是起诉请求。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纠纷的时效一般是三年。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房屋租赁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二)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四)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租赁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
答辩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称答辩人拒绝办理退租结算手续并强行扣押其在租赁期间安装和使用的设施与事实不符。
(一)原告虽有来函通知答辩人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答辩人也有去函与之沟通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相关事宜,但双方仅限于书面沟通。后来,答辩人多次约见原告,希望双方能够当面协商了结此事,但遭受原告回绝,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抱着协商一致、互谅互让的态度与原告积极沟通。办理结算的前提是双方对结算金额没有异议,在没有达成一致前,答辩人根本无法进行结算。况且,导致今天这个僵局的过错在于原告,答辩人从来都没有拒绝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的意思表示。
(二)答辩人没有扣押原告的任何物品,更没有扣押其物品的道理。双方无法办理结算手续并不代表答辩人扣押原告的物品,原告可随时搬走其滞留的物品。
1、如前所述,原告与答辩人就结算金额发生争议,经函件往来协商不成后,原告不知出于何种目的而将其部分财产滞留于原处,原告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没办理结算手续就不能搬走其财产。
2、答辩人的整栋物业月租金收益高达15万,如果答辩人扣押原告的物品将无偿占用答辩人的物业,而原告的物品对答辩人而言根本不具有使用价值。答辩人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显然不会做出这个明显会影响租金收益的行为,因而答辩人绝无扣押原告物品的理由。原告可以随时搬走其滞留的物品,因此,其关于返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请求不成立。
3、原告提供了3份《证明》以及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用于证明其在租赁期间安装的财产,并认为其滞留的物品折旧价值达32万元。
答辩人认为:首先,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待考查。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也不代表原告滞留的财产就是上述证据中的全部财产。原告在租赁期间,对其所添附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期间某些部分很有可能被拆除或者损坏了,原告凭什么认定其滞留的财产折旧后价值达32万元?最后,答辩人没有扣押原告物品的行为,答辩人对原告滞留的财产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答辩人对原告滞留的财产并没有法定的保管义务,答辩人没有对其滞留的财产做任何处置且不存在故意破坏的行为,答辩人仅对其实际滞留的财产或者现存财产为限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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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