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会计思考
法律援助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我国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不少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但显得比较混乱,不成体系。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其会计核算和管理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会计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
非营利组织的原义指的是由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发起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概述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要求有相应的会计规范,但目前我国所有非营利组织统一执行由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种对各类非营利组织不加区分、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已不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我国原有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非营利组织会计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客观真实地评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受托责任实现其会计目标,而且有利于加强与国外非营利组织的交流,增强中外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与国际会计接轨的必然要求。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体系
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首先也要明确其会计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可以分为经管责任目标和决策有用性目标。经管责任目标主要是针对组织对净资产中的限定性净资产的保管和运用情况是否符合捐赠者设置的限定;决策有用性是指提供的信息应满足外部人评价组织公益性活动开展的效果如何、是否继续提供资金等方面的需要,以及内部人进行组织监管的需要。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核算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报表的基本构件,也是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基础。对会计要素加以严格的定义,就能为会计核算奠定坚实的基础。在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余这六个;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设置要以它的特征和业务特点为基础,这直接决定着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
首先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不存在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故没有设置预算会计中的“支出”这一会计要素。
其次在企业财务中,要明确所有者权限,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所以和企业会计比起来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最后企业以获得利润为经营目标,为所有者创造财富,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所以和企业会计比起来不存在核算“利润”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与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相比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不仅会计要素在名称上有所不同,即使名称相同的要素,其含义也存在差异。
改革后的预算会计制度(现行的),将五大要素解释为:资产是单位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或其他权利;负债是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来偿还的债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收入是指国家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支出是指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所发生的资产的耗费和损失。它们之间的关系可通过会计等式来反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会计主体是指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并对此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的特定单位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至少应具有两个特征:经济上的独立性,即必须与其他主体或个人的经济关系划分开来,以核算和报告该主体本身的业务活动;组织上的统一性,即必须具有统一的组织、目标、职责,以系统的核算和报告该主体全部的业务活动。作为非营利组织,其获得的财务资源有时是有限定的,即它们的使用只能限定于特定目的或活动。
非营利组织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不存在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受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约束。它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基金会计来替代其所缺乏的市场规则,并对组织进行约束和控制。因此,通常情况下我们把基金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体,基金是拥有自我平衡账户体系的一个财政和会计主体,用于记录现金和其他财务资源、相关负债、剩余权益或余额及其变动。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显著特征就是将会计科目划分成多种基金主体,每一种基金主体都与该组织的委托契约所规定的某一种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关,充分体现非营利组织“专款专用”的特点。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就像适用于整个组织一样适用于每一项基金。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基金看成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准会计主体。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尽管收付实现制存在着操作简便、易于理解、信息披露成本低等优点。但随着非营利组织管理要求的不断上升和发展环境的变化,收付实现制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其中最主要的局限性是:第一,财务状况信息被扭曲;第二,绩效评价缺乏长期性;第三,隐性负债问题;第四,不利于评价管理效率,不利于评价受托责任。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一次集中全面而又系统地提出了11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于统一协调事业单位各部门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权责发生制从会计原则中剔除出来,专门放入了会计核算基础中,但是,却仍旧保留了历史成本原则。即,要求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核算时遵循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配比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其中,客观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是对会计核算总体性要求的一般原则;相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体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般原则;收支配比原则与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是体现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要求的一般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是体现会计修订性惯例要求的一般原则。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发展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通常都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除此之外,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非营利组织从两方面体现出自身特殊性:
第一,社会环境不健全。社会环境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技术和自然因素,从非营利组织的政治环境来看,都还留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为广大民众服务;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又与我国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从事的是政府垄断性质的业务,与政府有“近亲”的关系,组织内管理人员保持干部身份,组织与个人享受体制内资源较多。不健全的法律规定也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障碍。
第二,内部管理缺陷。首先,制度不健全。许多政府主管部门掌握事业单位人、财、物等内部事务管理权,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组织具体业务,政事职责不分,致使财政补助居高不下,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事业单位管理层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权利与责任不相应,绩效与利益不挂钩,激励与约束不完善。
其次管理和运营无效率。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事业单位一直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由政府按照行政机关模式直接管理,而导致效率低下。
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颁布实行至今对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种种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组织发展。因此,有必要改革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立一套既能让国内认可、又能使国际认同的会计准则趋同模式,以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S],2004,8,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1997.
(3)刘益平,会计学,科学出版社[M],2004.
(4)许玉红,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构想,财务与会计,2004(10).
(5)陈少华,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供求解读,财经问题研究,2006,3: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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