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法律援助1、批捕无错并不意味着不负赔偿责任— 司法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应是结果责任(无过错原则)
但是,检察机关所坚持的违法原则明显与实践和法理相背离。如检察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律手续违法将某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经查实该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逮捕行为虽违法,但不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反之,某检察机关案法定程序批捕了某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后因其他原因(如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新司法解释的变动,例如本案的情况)导致无罪判决的结果,逮捕行为虽不违法,但国家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因此,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实质应是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 。——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作为确认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只要在追诉过程中终止诉讼,作出了法律上无罪的认定,无论拘留、逮捕阶段,还是起诉、审判阶段,不论司法机关有无过错,都要赔偿,以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无辜者的赔偿。 基于这种认识,: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法院无罪判决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结果被依法确认,无须再行确认,检察机关无权对法院的无罪判决再进行确认。
存疑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规定,不是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有无证明犯罪的证据,而是指现有证据没有经过质证而证明有犯罪事实。对于证据不足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案件无须确认逮捕是否违法,应适用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直接进入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
从法理上看,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更符合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和法治国家中“以权治权”(以公民的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及更加注重保护公民个体利益的基本理念。只要公检法机关作出了法律上无罪的决定就应赔偿,无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国家没有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是有罪的人,他在法律上就是无罪的,这和事实有罪无罪没有关系,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判决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证明这个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对此(尤其对存疑案件)再行确认,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想,有悖于“无罪推定”的精神。
2、对问题1和2的实践争议
对问题1和2的处理,在实践中检法两家存在严重分歧,对于存疑(或证据变化而导致)无罪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检察机关在批捕时没有违法本身也没有过错,则不应确认,也无须进入赔偿程序。而拥有对司法赔偿案件的最终裁量权的法院则认为:存疑案件的撤案决定书、不起诉书、无罪判决书等文书即视为侵权情形的确认,不需进入确认程序,而直接以确认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为: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法院无罪判决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已经依法确认,无须再行确认,检察机关无权对法院的无罪判决再进行确认。存疑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规定,不是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有无证明犯罪的证据,而是指现有证据不能有犯罪事实。对于证据不足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案件无须确认程序,应直接进入赔偿程序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