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犯罪的最新规定
法律援助
一、关于信用卡犯罪的最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
2、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
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三、信用卡犯罪的最高刑是什么
持有假造信用卡、运用假造信用卡、运用虚伪身份骗得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针对这些信用卡违法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8日经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都有详细规则。根据法令,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产业。
跟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加,各类银行卡违法也日趋严重,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违法金额在1亿元左右。各类信用卡违法呈现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色,从盗取、不合法供给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制造假卡,到运送、出售、运用假造的信用卡等各环节,分工细密,非常猖狂。
但由于信用卡违法在各个违法环节上体现的方式不同,在详细适用刑法时存在必定困难。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主张对这一违法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则。针对这一状况,有关部门于2004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并作出详细规则。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并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正。
依照法令规则,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运用假造信用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法令还一起规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从重处分。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关于信用卡犯罪的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信用卡诈骗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型,我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违法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判无期徒刑。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
2、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
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三、信用卡犯罪的最高刑是什么
持有假造信用卡、运用假造信用卡、运用虚伪身份骗得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针对这些信用卡违法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8日经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都有详细规则。根据法令,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产业。
跟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加,各类银行卡违法也日趋严重,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违法金额在1亿元左右。各类信用卡违法呈现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色,从盗取、不合法供给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制造假卡,到运送、出售、运用假造的信用卡等各环节,分工细密,非常猖狂。
但由于信用卡违法在各个违法环节上体现的方式不同,在详细适用刑法时存在必定困难。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主张对这一违法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则。针对这一状况,有关部门于2004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并作出详细规则。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并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正。
依照法令规则,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运用假造信用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法令还一起规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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