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的案件是否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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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终结的案件是否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的案件能不能再恢复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一般不能恢复执行;
    2.如果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重新执行的;
    3.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执行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终结执行的情形有以下: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终结执行程序的特点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其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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