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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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叫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利拒绝自己的给付。
    2.这一权利的法律基础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的成立关联性,即一方的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另一方的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
    3.这种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各自所负的债务。
    4.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
    1.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本质特性和公平原则的要求。
    2.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
    3.当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维护合同公平和正义的必要手段。
    4.抗辩权的行使也符合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当事人应当诚实、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利益。
    
    三、抗辩权时效性分析
    1.抗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形成权,其本质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而非消灭请求权本身。因此,即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仍然存在并可以行使。
    2.抗辩权的行使并不需要满足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如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因此,抗辩权的时效性具有特殊性,不受一般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
    以上是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相关问题的简要分析。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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