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
法律援助一、入室盗窃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
吸收犯是: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或者必经阶段的关系;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
在入室盗窃中,入室行为当然是盗窃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故入室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吸收行为。
二、牵连犯与吸收犯有何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三、入室盗窃和入户盗窃有区别吗
有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盗窃的地点。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具有居住、生活功能的场所;室,是指一般的房屋,如办公室,厂房;一般盗窃没有特殊的情形。一般盗窃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是入户的话,不管第几次,也不管偷到多少,一旦进入他人家里,就已经构成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盗窃是吸收犯,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找到入室盗窃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的相关的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