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筑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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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述建筑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有:
    1.合同主体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不违法、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4.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标准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是:违约金一般是主合同约定的数额比例,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特征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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