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单位不给盖章怎么办
法律援助一、工伤认定书单位不给盖章怎么办
工伤认定书单位不盖章的处理方式是:公司不签字盖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规定,不是必经程序,不影响工伤认定进行和认定书法律效力。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书单位不盖章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认定书多久出具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认定书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出具;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书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