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的效力一定影响从合同的效力吗?
法律援助导读: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那么重合同必须依附才能存在的主合同的效力是否一定会影响从合同的效力呢?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主合同的效力一定影响从合同的效力吗?
【案情】
1997年,齐某某以其所承包的集体企业福利包装厂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某村委会提供担保。后因贷款逾期未还,2000年银行起诉担保单位某村委会,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判决某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
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后,经对齐某某所承包的福利包装厂调查发现,该福利包装厂在1997年从银行贷款前就已经注销了,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公章仍然在齐某某手中。
【法律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二条, 1997年并不存在的“福利包装厂”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原判决是错误的。据此,经与原审法院交涉,按院长发现程序,原审法院裁定对该案再审,现该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由于银行方面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审查“福利包装厂”的营业执照,导致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其责任不可推卸。而齐某某又没有偿还能力,最终银行将为没有认真审查借款合同主体的过错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提示】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的是:提供了担保并不能保证避免损失,如果不认真审查主合同的效力,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损失仍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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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