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权谁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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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抵押和质权谁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权应当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如果有多个抵押权办理了登记的,则按照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之后再清偿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二、权利质权在什么时候设立
    法律网提醒您,权利质权一般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动产质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包括:
    1.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
    2.提存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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