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部分
法律援助一、问:什么人员应参加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
答:《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
二、问:养老保险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答: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条)
三、问:单位应在何时、按什么标准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答: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应税工资、薪金如实申报,个人工资、薪金低于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超过300%的,按300%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
四、问:个人帐户的比例是多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
五、问:符合什么条件的被保险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六、问:养老金通过什么渠道发放?
答: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七、问:养老金是否定期调整?如何调整?
答:养老金每年7月进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每年7月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按负增长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至60%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八、问: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应在每年什么时候提供生存证明?
答: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稿件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法制处组织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