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法律援助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这一解释旨在确保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时,能够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根据这一解释,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解释明确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等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法院受理范围和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限于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形。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1.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如果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而在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这些例外规定确保了法院受理范围的合理性和有限性。
三、精神损害赔偿判定基准
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人民法院将考虑多个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也会被纳入考虑范围。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也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产生影响。
根据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人民法院将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判定基准确保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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